3.6 建筑构造


3.6.1 新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、梁等承重结构上,既有防火墙位置可以不变。
3.6.2 防火墙、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、性能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。
3.6.3 建筑新增或更换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外门、窗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,在满足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前提下,未做更换的外门、窗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。
3.6.4 改造工程中的建筑缝隙、贯穿孔口等的防火封堵设计应满足《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》GB 51410的规定。
3.6.5  外墙保温改造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1 建筑功能未改变且不涉及外墙保温改造的既有建筑,其保留的外墙保温层可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。
    2 整体改为他用的改造工程或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,外墙保温层的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。
    3 局部改为他用的改造工程,现状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时,改造部分建筑外墙上门、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.50h。
    4 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的设计应符合《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》JGJ 289的规定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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